近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今天我们特意对它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一次详细解读,敬请一观。
1、网游定义:你以为自己是单机,实际上已经是网游。
原文: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解读:单机游戏上广告、单机游戏以鼓励团队的名义让用户打赏都属于网络游戏范畴。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解读:现在,只要你开了注册功能就叫网游运营了。记得备案哟。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渠道爸爸们,以后只要在你们的商店里可以下载到的任何游戏你们都已经变成了“被联运”,出了任何问题都是连带责任。用户自行上传的理由已经不好用啦。
2、不能随便抽卡、不能随便送绑银
原文: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解读:简单点说“绑银”也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以日后别在一言不合送绑银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着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解读:就是你对游戏做了任何任何任何一点点的修改都要发公告,并且不能写“增加了其他功能”这样糊弄人的话。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解读:1、抽卡抽箱子系统不可以让用户花钱。2、抽卡需要公布概率。顺便吐槽一下,500钻10连抽再见!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着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解读:抽卡抽箱子的所有结果必须透明,相关记录必须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还有记得保护中奖用户的隐私,以免借钱的亲戚太多打扰到人家。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解读:玩家不能只通过画符这唯一的途径获取SSR卡。官方必须提供直接购买或兑换的其他获取方式。比如集齐1000万个碎片可以获得一个大天狗~~~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解读:元宝不能换成真钱以及不能换成实物奖品。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游戏死了,需要把玩家未消耗的元宝变成真钱退回去。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某些用兑换卷换实物奖品的游戏,你们的行为符不符合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说的算,另外只能换小额实物。提问:手机、电视算不算小额实物?相关部门说的算。
3、保护实名制用户,实名用户起诉游戏公司时游戏公司应帮助实名用户收集证据
原文: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解读:快速游戏模式下不可以充钱!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解读:假设当用户购买一个拥有26件物品的大礼包时必须将26个物品名称全部向用户确认。于是确认对话框就变成了这样:“您是否确认购买物品A、物品B、物品C、物品D、物品E…物品Z?”
PS:我可以用省略号,你们写确认通知的时候不可以用的!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解读:请添加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着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解读:当玩家想起诉游戏厂商的时候,游戏厂商必须乖乖的把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动交给玩家。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解读:在玩家不同意的时候,不可以给玩家发短信或者邮件广告。也就是说,以后收到游戏的短信广告觉得不爽就可以起诉游戏公司,并且可以按照上条要求游戏公司帮自己提供证据。
4、什么部门可以对网游进行监管?
解读:原文太长了,让我先解读一下,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都有权利。还是不知道这是什么部门?那啥,听说地方文物局也在“文化行政部门”范畴之内。
好了,没兴趣的同学请直接跳到第五条看处罚的方式和细节吧。
原文: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5、如果违反以上条例,对应有哪些处罚?
原文: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果要对游戏进行注册、收费等形式的测试、联运、运营时,运营没有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运营产品,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运营没有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也没获取利益的
处罚详细:
第一种,针对进口游戏: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针对国内游戏: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况二:没有获得批准文化也无备案编号,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
处罚详细:
第一种,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提供载有危害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的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果在设定随机抽取方式的相关活动时违背相关规定以及变更游戏版本号、虚拟道具功能等没有公示,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果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果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小额实物兑换,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未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未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未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说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未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未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180日及以上。未在游戏内显着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未保护实名制用户权益,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